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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复制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共5子项)
[有5子项]
对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接受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的处罚
对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处罚
对光盘复制单位未按《复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处罚
对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复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处罚
对国家对光盘复制生产设备实行审批管理,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处罚
[无子项]
对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罚(共8子项)
[有6子项]
对委托复制单位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处罚
对电子出版物非卖品未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处罚
对电子出版物非卖品定价、销售、变相销售或与其他商品搭配销售的处罚
对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未向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申请书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对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外包装上未贴有标识,未载明批准进口文号及用中文注明的出版者名称、地址、著作权人名称、出版日期等有关事项的处罚
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处罚(共3子项)
[有3子项]
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处罚
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处罚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罚(共5子项)
[有5子项]
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对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处罚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共5子项)
[有7子项]
对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对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处罚
对出版物印刷经营企业征订、销售出版物的处罚
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处罚
对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处罚
对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盗印他人出版物的处罚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规定的处罚(共4子项)
[有4子项]
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对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处罚
对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处罚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处罚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规定的处罚(共7子项)
[有7子项]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对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处罚
对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处罚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处罚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共2子项)
[有2子项]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处罚
对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共11子项)
[有11子项]
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处罚
对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对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处罚
对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处罚
对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对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处罚
对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处罚
对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处罚
对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处罚
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处罚
对违反《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处罚(共3子项)
[有3子项]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对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罚(共6子项)
[有6子项]
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的处罚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无子项]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共3子项)
[有3子项]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处罚 (共5子项)
[有5子项]
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对违规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的处罚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无子项]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共2子项)
[有2子项]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处罚(共8子项)
[有8子项]
对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处罚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处罚。
对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处罚
对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处罚
对未依照法律规定备案而擅自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对未依法报告而擅自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的处罚
对违反《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处罚(共2子项)
[有2子项]
对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占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处罚。
对未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基本建设工程的处罚
对违反《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共9子项)
[有9子项]
对擅自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新闻报道、电视直播或者制作专题类节目的处罚
对擅自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或者拍摄电影、电视、广告等活动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未事先确定文物保护措施,或者未将事先确定的保护措施报请批准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拒不支付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的处罚。
对建设和施工单位拒不配合或者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处罚。
对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立即停止施工、生产,造成文物损毁的处罚。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修建人造景点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的处罚。
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的处罚。
对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参观游览场所的管理、使用单位,拒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或者破坏文物的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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