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2403-000 |
事项名称 |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交通运输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已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4号二、主要职责(六)负责全市道路运营性运输站、点、场的规划、批复和管理;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道路客运出租运输、货运出租运输、联合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的行业管理;负责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配件销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负责机动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工作;负责全市交通稽查及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运政管理办公室7223383、昌邑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722338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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