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交通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0202491-000
事项名称 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设立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发布,本规定自2013年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72号二、主要职责(六)负责全市道路营运性运输站、点、场的规划报批和管理;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道路客运出租运输、货运出租运输、联合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的行业管理;负责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配件销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负责机动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工作;负责全市交通稽查及管理工作。(十)贯彻实施国家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行业科技开发,推动技术进步;指导交通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交通车辆出租管理办公室 0536711679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8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