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302413-000 |
事项名称 | 出租车辆的停运整改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设立依据 | 潍坊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章监督第34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服务规范,建立对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质量信誉考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营企业或驾驶员,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由运管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注销其经营许可证或服务资格证。 第36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接受乘客、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社会的投诉,按规定时限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人。被投诉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被投诉人在接受调查取证阶段,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暂停其营运。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4号)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交通局的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承担城区客运管理职责。二、主要职责 (三)承担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贯彻交通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交通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1、停运培训2、注销服务监督卡 |
实施条件 | 1潍坊城区取得运营资质的客运出租车驾驶员2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的驾驶员3造成恶劣影响的出租车驾驶员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交通车辆出租管理办公室 0536711679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力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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