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402402-000 |
事项名称 | 公路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交通运输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00】96号文)第三条 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排水设施、防护工程、隧道、测桩、界碑、里程碑、百米桩、示警桩、轮廓标、花草树木、专用房屋、工程通讯设施、公路用地以及收费站设施等, 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和占用后都要按照标准进行修复、赔偿或补偿。 第五条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不准挖掘、占用。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必须挖掘、占用时,建设单位要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提出过路工程申请并签订协议,并缴纳公路占用补偿费。 《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2010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交通运输系统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鲁财综【2010】101号)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4号)“二、主要职责:负责提出交通运输行业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00】96号文)第三条 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排水设施、防护工程、隧道、测桩、界碑、里程碑、百米桩、示警桩、轮廓标、花草树木、专用房屋、工程通讯设施、公路用地以及收费站设施等, 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和占用后都要按照标准进行修复、赔偿或补偿。 第五条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未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不准挖掘、占用。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必须挖掘、占用时,建设单位要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提出过路工程申请并签订协议,并缴纳公路占用补偿费。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00】96号文)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农村公路路政大队 722628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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