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902405-000 |
事项名称 |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4号二、主要职责(六)负责全市道路运营性运输站、点、场的规划、批复和管理;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道路客运出租运输、货运出租运输、联合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的行业管理;负责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配件销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负责机动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工作;负责全市交通稽查及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
实施程序 | 1、企业提交资料;2、审核资料、3、评定等级;4、向社会公布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一)企业基本情况;(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三)违章经营情况;(四)服务质量情况;(五)国家规费缴纳情况;(六)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七)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八)企业稳定情况;(九)企业管理情况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运政管理办公室 722338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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