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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2407-000
事项名称 教练车年审
实施主体 昌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设立依据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的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以上,其维护、检测、技术管理和审验应当遵守道路运输车辆的有关规定; 2、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五)项第1目: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4号二、主要职责(六)负责全市道路运营性运输站、点、场的规划、批复和管理;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道路客运出租运输、货运出租运输、联合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的行业管理;负责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配件销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负责机动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工作;负责全市交通稽查及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省道条》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对审验不合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
实施程序 1、车辆技术状况检查、2、车辆定级、3、车辆营运手续检查、4、驾驶员资格审查、5、经营行为检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车辆技术定级表、3、车辆营运证件、4、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运政管理办公室 722338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