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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2408-000
事项名称 驾培计时系统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设立依据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第一条第2项:加强驾驶人培训考试衔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2012年4月1日起,大中型客货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2012年10月1日起,其他汽车类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系统。计时管理系统要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系统对接。 2、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文件《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公发[2012]127号)第一条第1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实现车载指纹应用、音视频记录、图像抓拍等功能…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落实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对接,实现培训信息共享…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律暂停其培训工作…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4号二、主要职责(六)负责全市道路运营性运输站、点、场的规划、批复和管理;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道路客运出租运输、货运出租运输、联合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的行业管理;负责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配件销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负责机动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工作;负责全市交通稽查及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已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实施程序 检查培训日志、调阅计算机计时培训系统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培训日志;2、计算机计时培训系统记录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运政管理办公室 722338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