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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2412-000
事项名称 机动车维修经营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昌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设立依据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4号二、主要职责(六)负责全市道路运营性运输站、点、场的规划、批复和管理;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道路客运出租运输、货运出租运输、联合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的行业管理;负责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配件销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负责机动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工作;负责全市交通稽查及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实施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2、单位自查;3、现场检查;4、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2、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3、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4、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5、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722679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