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交通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0902413-000
事项名称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资格
实施主体 昌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设立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06年9号第八条第三款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山东省机动车维修检测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管理工作方案》(鲁运〔2012〕4号)(二)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主要是组织实施辖区内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管理工作,协助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搞好机动车维修检测经理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4号二、主要职责(六)负责全市道路运营性运输站、点、场的规划、批复和管理;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道路客运出租运输、货运出租运输、联合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的行业管理;负责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配件销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负责机动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工作;负责全市交通稽查及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实施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2、单位自查;3、现场检查;4、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从业资格证件;2、培训记录;3、诚信考核情况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722679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