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交通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0902414-000
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管理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已经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由交通部发布,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交通部令第10号, 2012年11月修订)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2005年6月交通运输部第6号,2012年3月修订)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交通部令第9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 2011年12月8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交通部令第9号,2012年12修订)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2010年10月8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0月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交通部交公路发[1995]1154号1996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交通部交公路法第1154号)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公路路政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本条例规定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经营性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行使。《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08年9月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三定方案 《潍坊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委关于切实搞好交通检查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6年11月潍政发〔1996〕96号)、《关于设置交通稽查大队的批复》昌编发[1996]18号,同意设置昌邑市交通稽查大队。《关于昌邑市交通稽查大队更名的批复》昌编办发[2011]18号,同意昌邑市交通稽查大队更名为昌邑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其他不变。《关于调整理顺昌邑市交通运输局事业机构设置的批复》昌编发[2013]3号,职责:履行运政管理职责;治理车辆超限运输;委托代查。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涉嫌道路违法运输行为
实施程序 1.定点检查、道路巡查、上级转办或受理举报(立案);2.对涉嫌违法运输行为调查取证;3.依法做出处罚决定;4.制作执法档案保存。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监察中队721868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