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交通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0902417-000
事项名称 公路路政行政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交通运输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2010年1月22日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托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交通稽查站,实施超限运输车辆检查,并可以在超限运输车辆可能绕行或者短途驳载的线路上实施检查。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4号)“二、主要职责:负责提出交通运输行业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颁布第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9年修正)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托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交通稽查站,实施超限运输车辆检查,并可以在超限运输车辆可能绕行或者短途驳载的线路上实施检查。
实施程序 1. 定点检查、道路巡查、上级转办或受理举报(立案);2.对涉嫌超限运输行为调查取证;3.依法做出处罚决定;4.制作执法档案保存。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农村公路路政大队 722628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