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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403-000
事项名称 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审核)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交通运输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对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征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4号)“二、主要职责:负责港口规划、港口岸线及相关陆域、水域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港口设施安保、引航管理及港口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负责水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行政政主管部门,提出港口岸线申请和申请材料。
实施程序 1、审核2、转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2、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3、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5.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港航局 722162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