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2404-000 |
事项名称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审核)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交通运输局 |
设立依据 |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已于2001年5月10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4号)“二、主要职责:负责港口规划、港口岸线及相关陆域、水域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港口设施安保、引航管理及港口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负责水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运输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可以委托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第二十六条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三)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实施程序 | 企业--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市级交通主管部门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港航局 722162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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