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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411-000
事项名称 涉路工程设施、非公路标志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评审及建成验收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交通运输局
设立依据 1.《公路法》(1997年3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九条:进行下列涉路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4号)“二、主要职责:负责提出交通运输行业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实施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查;4、批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交通运输局721210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