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102402-000 |
事项名称 | 对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送、运输信息服务、仓储理货等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备案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运政管理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从事为道路运输服务的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运输信息服务、仓储理货等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登记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4号二、主要职责(六)负责全市道路运营性运输站、点、场的规划、批复和管理;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道路客运出租运输、货运出租运输、联合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的行业管理;负责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配件销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负责机动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工作;负责全市交通稽查及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从事为道路运输服务的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运输信息服务、仓储理货等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的经营者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从事为道路运输服务的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运输信息服务、仓储理货等道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应当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登记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
实施程序 | 1、经营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三十日内向注册登记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备案。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备案申请表;2、组织机构代码证。3、经营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运政管理办公室 722338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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