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102403-000 |
事项名称 | 农村道路班车客运上限票价备案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客运管理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鲁价格发〔2011〕18号 本细则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第四章价格制定,第二十四条价格管理权限,第二款: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由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4号二、主要职责(六)负责全市道路运营性运输站、点、场的规划、批复和管理;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道路客运出租运输、货运出租运输、联合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的行业管理;负责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配件销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负责机动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工作;负责全市交通稽查及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农村客运班车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农村客运班车上限票价调整时 |
实施程序 | 农村客运班车经营公司将其要执行的票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昌邑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备案。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山东省道路班车客运执行票价备案表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客运管理办公室 711255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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