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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102407-000
事项名称 港口经营许可(上报上级部门)
实施主体 昌邑市港航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第5号)第22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23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定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第5号)第22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23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服务对象 公民 企业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港航局721210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力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