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102407-000 |
事项名称 | 港口经营许可(上报上级部门)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港航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第5号)第22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23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三定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第5号)第22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23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服务对象 | 公民 企业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港航局721210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力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