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交通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1002408-000
事项名称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审核)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交通运输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第十条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拟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4号)“二、主要职责:负责港口规划、港口岸线及相关陆域、水域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港口设施安保、引航管理及港口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负责水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第五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四)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实施程序 企业--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市级交通主管部门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第六条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和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竞争状况。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并同时申请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附送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一并审核、登记。第十五条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一)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名称、注册地、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出资人;(二)经营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三)运营船舶资料;(四)拟开航的航线、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五)运价本;(六)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港航局 722162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