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900101-000 |
事项名称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第三条、《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3号)二、主要职责(十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
实施程序 | 1.接收;2.受理;3.审查;4.发布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 721190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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