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0103-000 |
事项名称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初审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人民政府外侨办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1年8月通过,1997年10月修正)第二条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侨眷的身份,不因华侨或者归侨死亡而消失。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与华侨、归侨依法解除抚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自行消失。归侨、侨眷身份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确认。 |
三定方案 | 《关于印发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昌政办发〔2010〕53号):“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涉侨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1.受理2.审核3.上报4.发证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一)归侨申请身份确认,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国外出生证、护照证件(附外交部门及相关国家驻我国使领馆的认证)、公安管理部门对其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附与原件相符的说明)、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证明(并附档案复印件)等其中一项能证明归侨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 (二)侨眷申请确认身份,需提供关系人系归侨、华侨或外籍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及街道、乡镇或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侨眷与归侨的亲属关系证明也可由双方任一方所在单位根据合法有效材料出具其亲属关系的证明。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政府外侨办 721246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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