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3101-000 |
事项名称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符合备案条件,但未按时完成备案的企业进行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商务局 |
设立依据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第9号)第三十六条: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昌邑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昌政办发[2010]67号)二、主要职责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商务局市场秩序与企业管理科 719952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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