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3102-000 |
事项名称 | 对未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落实“实名购卡制、非现金购卡制、限额购卡制”三项制度或未按要求完成业务报告的企业进行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商务局 |
设立依据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第9号)第三十七条: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昌邑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昌政办发[2010]67号)二、主要职责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商务局市场秩序与企业管理科 719952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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