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903101-000 |
事项名称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售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商务局 |
设立依据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第9号)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昌邑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昌政办发[2010]67号)二、主要职责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第9号)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
实施程序 | 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现场检查需提交的材料: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实名购卡、非现金购卡、限额购卡登记情况等。非现场检查通过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信息系统进行检查,不需提供材料。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商务局市场科 725102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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