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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3102-000
事项名称 对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
实施主体 昌邑市商务局
设立依据 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7月商务部、工商总局第3号令)第十八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应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达到相应的条件,不能达到的,可报请商务部撤销其经营资格。 2、《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27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昌邑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昌政办发[2010]67号)“二、主要职责(十三)负责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援助工作;管理、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审核上报对外承包工作经营资格、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的
实施程序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7月商务部、工商总局第3号令)第十八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应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达到相应的条件,不能达到的,可报请商务部撤销其经营资格。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27号)第二十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等 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7月国务院令第527号)第二十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商务局外经科719952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