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3106-000 |
事项名称 | 先进技术企业确认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商务局 |
设立依据 |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外经贸资发[1996]第822号)第六条“两类企业”的审核确认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以下简称审核确认机关)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昌邑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昌政办发[2010]67号)“二、主要职责(十一)指导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组织指导外商投资促进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外经贸资发[1996]第822号)第四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一、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项目; 二、采用国际先进和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三、生产的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条件的企业,在其投产6个月后,可向审核确认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
实施程序 | 1、申请2、受理3、审核4、上报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申请书(一式三份);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3、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 5 、企业技术转让协议(技术转让协议内容应包括:技术转让的详细内容、步骤、技术和产品的标准 、达到标准的期限以及零部件、元器件的国产化程度等)及其批准文件; 6、行业主管部门、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对技术的评估意见; 7、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仅是进口机器设备的性能、效率优于国产设备的一般加工项目或主要从事来件组装的项目不能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如属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虽不生产有形产品,也可申请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0536-721992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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