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3107-000 |
事项名称 |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考核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商务局 |
设立依据 |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外经贸资发[1996]第822号)第六条“两类企业”的审核确认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以下简称审核确认机关)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昌邑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昌政办发[2010]67号)“二、主要职责(十一)指导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组织指导外商投资促进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外经贸资发[1996]第822号)第二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一、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二、年出口额(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外贸公司代理出口等方式)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额的50%以上;三、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大于当年营业外汇支出,不包括上年结转余额)。四、企业当年实现盈利。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企业,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条件的企业,在其投产一年后,可向审核确认机关提交文件,申请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 |
实施程序 | 1、申请2、受理3、审核4、上报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产品出口企业确认申请书(一式三份);2、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 3、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投资各方注册资本投入的验资报告; 4、企业申请确认前一年的产品出口实际表报; 5、企业确认前一年的外汇收支平衡表; 6、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确认前一年的产品出口及外汇收支平衡情况的审计报告; 7、审核确认机关要求的其它文件。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0536-721992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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