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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3111-000
事项名称 设立拍卖企业的初审转报
实施主体 昌邑市商务局
设立依据 《拍卖法》(1996年7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商务部令第24号)第十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昌邑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昌政办发〔2010〕67号)二、主要职责(四)按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根据《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经批准设立的拍卖企业。
实施程序 转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2、工商预核名称通知书;3、公司章程;4、拍卖业务规则;5、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6、验资报告;7、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8、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9、股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商务部令第24号)第七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第八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司章程、拍卖业务规则;(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五)拟聘任的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商务局商贸科 719951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