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3112-000 |
事项名称 | 受理转报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事宜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商务局 |
设立依据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1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7 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的通知》(2014年4月鲁商字〔2014〕52号)一(三)规范申报流程。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环保、工商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昌邑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昌政办发〔2010〕67号)二、主要职责(四)按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的通知》(2014年4月鲁商字〔2014〕52号)一(三)规范申报流程。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环保、工商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工作。 |
实施程序 | 转报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已纳入昌邑市车管所黄标车淘汰联合工作窗口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商务局商贸科 719951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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