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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3113-000
事项名称 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
实施主体 昌邑市商务局
设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精神,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和省工商局、商务厅、财政厅、公安厅、国税局、发改委《转发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鲁工商市字〔2009〕393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潍政办字[2013]86号《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等五部门<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昌政办发[2012]第5号《昌邑市清理整顿二手车交易市场工作实施方案》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昌邑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昌政办发〔2010〕67号)二、主要职责(四)按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潍政办字[2013]86号《关于转发市商务局等五部门<进一步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五条强化部门联动监管:商务部门重点搞好部门协调,加强行业管理,落实准入退出制度,健全并发挥行业协会组织职能。
实施程序 转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二手车交易市场面积应不低于2万平方米、交易大厅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标准,使用土地为自有土地(租赁土地其租期最短为10年),并实施专业化、封闭式管理,各项设施齐备、服务项目齐全的证明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商务局商贸科 719951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