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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3115-000
事项名称 承担设立直销企业审核上报相关工作
实施主体 昌邑市商务局
设立依据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直销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商务部办公厅商办建函[2007]60号 )、《商务部关于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6〕115号)、《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商资函〔2005〕98号)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昌邑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昌政办发〔2010〕67号)三、内部机构设置(三)承担设立直销企业审核上报相关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三条 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实施程序 转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二条 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含其在拟从事直销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服务网点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便于满足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等要求;(二)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三)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的相关要求。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商务局商贸科 719951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