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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3116-000
事项名称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初审
实施主体 昌邑市商务局
设立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7月商务部、工商总局第3号令)第七条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八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昌邑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昌政办发[2010]67号)“二、主要职责(十三)负责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援助工作;管理、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审核对外承包工作经营资格、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按规定负责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审核、管理我区承办的国家对外援助项目;管理多双边国外民间组织对我区提供的无偿援助和赠款项目(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我区增款)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2、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3、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4、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5、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7、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8、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4年第3号令)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实施程序 1、受理书面申请材料;2、初审材料;3、连同市商务局申请文件提报至省商务厅审核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4年第3号令)第七条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八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银行资信证明原件;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5、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6、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7、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8、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9、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7月商务部、工商总局第3号令)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的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五)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八)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商务局外经科 7199525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