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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0801-000
事项名称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及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教育局
设立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章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鲁教职字〔2006〕18号)第七章第三十八条 管理机关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与有关政策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6号)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负责全市民办教育工作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抓好民办教育管理、协调、指导、监督和民办教育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整改、暂扣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教育局职成教科721201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