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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800801-000
事项名称 昌邑市十佳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
实施主体 昌邑市教育局
设立依据 《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发[2010]56号)“三、内部机构设置(二)组织人事科‘负责全市教育系统表彰奖励、教师系列职称推荐、评审及聘任和继续教育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符合教师法的相关任职条件,在一线教学达到规定年限,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工作业绩,具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实施程序 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按照单位申报、市教育局审核(专家评审)、市政府审批的程序进行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 721705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