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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0802-000
事项名称 对全市各类学校执行法律法规、提高教育教学的督促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教育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29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依法接受监督。第15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8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6号三、内部机构设置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实施程序 1、印发检查标准及通知;2、有关单位自查;3、组织检查组实地检查;4、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各级各类学校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情况的报告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71987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