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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0803-000
事项名称 全市督学责任区建设
实施主体 昌邑市教育局
设立依据 《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国教督{2013]2号)第三条 责任督学基本职责:(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五)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6号三、内部机构设置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指导全市督导责任区建设。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各级各类学校应符合设置标准,保障教育教学需求
实施程序 1、合理设置督学责任区按程序配备督学2、印发开展指导检查的通知;3、督学责任区学校(幼儿园)自查;4、组织责任区督学实地检查;5、将指导检查结果向督学责任区公布;6、对不符合要求的下发整改通知书。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督学责任区工作报告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7198710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