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900805-000 |
事项名称 | 监督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教育局 |
设立依据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发布)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山东省食品要求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3〕3号)第三条 中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及学生统一订餐的管理,将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学校的考核。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56号)二、主要职责(十)指导全市学校体育、卫生健康、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向学生提供用餐的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指导和督促落实。 |
实施程序 | 1、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下发检查通知;2、各学校进行自查;3、现场检查;4、问题反馈;5、督促整改;6、整改落实情况督查。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学校食堂(供餐单位)相关许可证件,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相关材料,学校食堂各类管理制度和记录台帐等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教育局安全科719917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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