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070861000801-000 |
事项名称 | 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教育局 |
设立依据 | 《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发[2010]56号)“二、主要职责(八)主管全市教师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干部队伍建设;负责中小学校长的管理、选聘、任职资格认定、职级评审认定、培训、交流等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教育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干部、教职工日常管理 |
实施程序 | 1、制定教育干部管理办法、教职工日常管理办法;2、开展中小学校长的管理、选聘、任职资格认定、职级评审认定、培训、交流等工作;3、定期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对教育干部进行业绩评价。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721705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