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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070861000804-000
事项名称 中小学实验教学研究管理与指导
实施主体 昌邑市教育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基本规范(试行)》(鲁教基字〔2009〕19号)三、基本职能:(十二)教育教学研究。以课堂教学改革为重点,以问题解决为目的,研究教育理论、课程设置、课程内容、教学组织形式、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及课程资源开发等,参与并指导学校的教学研究工作。(十三)课程教学管理。依照教育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对辖区内基础教育课程设置与实施、教学活动安排、教学评价、教材教辅开发与使用、考试评价、教学研究等业务工作进行管理。制定教学常规与评价标准,研究提出教学指导意见,组织开展教育评估、质量监测和职责范围内的教学评优活动,规范各种考试、竞赛活动。(十四)课程资源开发建设。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组织编写和修订国家课程标准教材、地方教材,开展教材对比研究,指导学校选用教学用书,指导校本课程的开发、实施,研究开发各类教育教学资源。(十五)实验与经验推广。组织指导课程整体实验、教材实验和教法实验。及时培育和发现典型,促进教育教研成果的应用,推动教育教学理论成果的转化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经验的推广。(十六)教学指导与教学服务。督促和指导学校执行国家课程方案,落实教学计划,改进教学管理;参与教师培训,指导教师提高专业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通过专题研究、信息交流、资源开发、教材培训研讨、网络教研等多种途径,为学校服务,为教师服务,为学生服务。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1.符合国家办学标准的公办普通学校和民办学校正常办学;2.各镇街区教育办、市直各学校实验教研部门的配合与支持;3.市实验教学研究中心全体教研员较高的教研水平与工作能力。
实施程序 1.现场调研指导;2.集中研究解决。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调研活动通知;现场活动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实验教学研究中心722402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