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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070861000819-000
事项名称 全市普通中小学学业质量监测
实施主体 昌邑市教育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9〕19号)(十三)课程教学管理。依照教育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对辖区内基础教育课程设置与实施、教学活动安排、教学评价、教材教辅开发与使用、考试评价、教学研究等业务工作进行管理。制定教学常规与评价标准,研究提出教学指导意见,组织开展教育评估、质量监测和职责范围内的教学评优活动,规范各种考试、竞赛活动。
三定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关于建立健全“全国中小学生学业质量分析潍坊监测中心”工作机构的意见》(潍教字〔2012〕39号):旨在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共同建设在全国具有先进水平的素质教育示范区,探索建立中小学生学业质量分析反馈指导系统,研制区域素质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实施中小学办学水平认证,促使全市中小学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全面提高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实施程序 1.确定监测内容与监测形式;2.下发通知;3.印制监测问卷;4.组织监测;5.整理分析监测数据;6.反馈监测结果。《关于建立健全“全国中小学生学业质量分析潍坊监测中心”工作机构的意见》(潍教字〔2012〕39号):三、1.全国中小学生学业质量分析潍坊监测中心每年对全市各县(市、区)小学、初中、高中三个学段的所有学校开展监测工作,及时测量和评估各县(市、区)、学校整体教育教学质量状况。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学生信息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教研室教育质量监测中心721431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