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070861000820-000 |
事项名称 | 全市普通中小学课程、教学管理与评估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教育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9〕19号)(十三)课程教学管理。依照教育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对辖区内基础教育课程设置与实施、教学活动安排、教学评价、教材教辅开发与使用、考试评价、教学研究等业务工作进行管理。制定教学常规与评价标准,研究提出教学指导意见,组织开展教育评估、质量监测和职责范围内的教学评优活动,规范各种考试、竞赛活动。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关于进一步深化推进中小学课程改革的意见》(潍教科院字〔2014〕4号):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中小学课程改革,满足学生个性发展和全面发展的需求,促进学校内涵发展,提高我市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 |
实施程序 | 1.建立专家团队和研究工作机制;2.研究试点学校的典型经验; 3. 定期组织针对课程改革工作的专项调研, 发现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解决和推广。《关于进一步深化推进中小学课程改革的意见》(潍教科院字〔2014〕4号):四、工作措施2.建立专家团队和研究工作机制。以课程中心派驻实验区专家为核心,吸收校长、骨干教师和教研员参与,建立涵盖学段、学科的专家指导队伍,并取得课程中心专家资源库的支持,为本区域内课程改革和项目研究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撑,加强对深化课程改革工作的指导。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教研室721431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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