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070861000826-000 |
事项名称 | 省、市级规范化学校指导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教育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基字〔2008〕16号):申报省级规范化学校的基本条件:?第九条 学校须取得市级规范化学校称号。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二、主要职责(二)负责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民办教育和高等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申报省市级规范化学校的中小学校,其办学条件应不低于《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所规定的标准。 |
实施程序 | 1、学校自主申报;2、市教育局组织有关专家根据评估细则进行实地评估;3、根据评估结果审核认定。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普通中小学市级规范化学校申报表》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721221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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