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070861000827-000 |
事项名称 | 特殊教育综合管理与评价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教育局 |
设立依据 | 1、《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国办发[2014]1号)三(一)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教育资源,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二(二)3逐步建立特殊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十章特殊教育。3、《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鲁教基字[2012]26号)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推进特殊教育学校健康发展 |
实施程序 | 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提出全市特殊教育发展建设意见;对全市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学校管理等进行检查指导、考核评价。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721221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