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0828-000 |
事项名称 | 普通高中招生监督指导工作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教育局 |
设立依据 | 《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四、实施保障16.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者,要按照本文件要求,提出实施意见,切实承担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责。同时要会同实验区所在的地级市及实验区有关部门组成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验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本地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工作。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具备符合规定的招生条件和市教育局下达的当年度招生计划。 |
实施程序 | 1.组织考生考试报名并填报志愿;2.组织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上两项工作由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具体负责);3.组织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4.审核录取结果并公示、备案。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1.经市教育局批准的本校招生录取实施方案;2.考生考试成绩名单;3.录取标准;4.录取学生名单。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721221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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