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0830-000 |
事项名称 | 中小学课程设置备案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教育局 |
设立依据 | 《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教基[2001]28号)四、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有关说明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课程计划;学年课时总数和周课时数应控制在国家所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教育部关于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管理与开发的指导意见,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管理与开发的具体要求,报教育部备案。《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设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3]12号)九、学校的课程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设置和实施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的情况。列入评估督导的范围。 |
三定方案 |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对国家课程、地方课程需作出调整的学校 |
实施程序 | 1.提报材料;2.备案、检查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课程调整申请表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721221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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