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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302404-002
事项名称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强制
子项名称 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设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潍坊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委关于切实搞好交通检查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6年11月潍政发〔1996〕96号)、《关于设置交通稽查大队的批复》昌编发[1996]18号,同意设置昌邑市交通稽查大队。《关于昌邑市交通稽查大队更名的批复》昌编办发[2011]18号,同意昌邑市交通稽查大队更名为昌邑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其他不变。《关于调整理顺昌邑市交通运输局事业机构设置的批复》昌编发[2013]3号,职责:履行运政管理职责;治理车辆超限运输;委托代查。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条件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监察中队 721868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