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302412-001 |
事项名称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强制 |
子项名称 | 扣押用于从事无证经营的出租汽车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
设立依据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0号,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4号)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交通局的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局,承担城区客运管理职责。二、主要职责 (三)承担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贯彻交通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交通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其他行政强制 |
实施条件 | 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无车辆营运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依法暂扣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交通车辆出租管理办公室 05367116798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力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