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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302412-002
事项名称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强制
子项名称 扣押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出租货车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设立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0号,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三定方案 《潍坊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委关于切实搞好交通检查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6年11月潍政发〔1996〕96号)、《关于设置交通稽查大队的批复》昌编发[1996]18号,同意设置昌邑市交通稽查大队。《关于昌邑市交通稽查大队更名的批复》昌编办发[2011]18号,同意昌邑市交通稽查大队更名为昌邑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其他不变。《关于调整理顺昌邑市交通运输局事业机构设置的批复》昌编发[2013]3号,职责:履行运政管理职责;治理车辆超限运输;委托代查。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扣押财物
实施条件 有从事无照经营的出租货车非法营运行为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监察中队 721868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