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402401-000 |
事项名称 | 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费征收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交通运输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00】96号文)第四条 禁止违反公路管理规定,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危及公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凡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 应按不低于该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不能修复或无力修复的,应按本规定缴纳公路及其设施损坏赔偿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收费标准有幅度的,根据被损坏物品的价值在浮动幅度内进行赔偿,存在争议的,由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4号)“二、主要职责:负责提出交通运输行业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00】96号文)第四条 禁止违反公路管理规定,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危及公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凡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 应按不低于该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不能修复或无力修复的,应按本规定缴纳公路及其设施损坏赔偿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一,收费标准有幅度的,根据被损坏物品的价值在浮动幅度内进行赔偿,存在争议的,由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00】96号文)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农村公路路政大队 7226287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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