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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2401-000
事项名称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运政管理办公室
设立依据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第六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无车辆营运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暂扣手续,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第六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并持有效执法证件,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4号二、主要职责(六)负责全市道路运营性运输站、点、场的规划、批复和管理;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道路客运出租运输、货运出租运输、联合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的行业管理;负责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配件销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负责机动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工作;负责全市交通稽查及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条件的审查,依法对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水平。
实施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2、单位自查;3、现场检查;4、下发监督检查意见,督促整改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资料;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安全教育资料;4、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运政管理办公室 722338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